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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散装白酒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6-09-17     【原创】

关于加强散装白酒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酒管局:
 
    为了规范散装酒类商品流通秩序,加强对散装酒质量监督管理,促进酒类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证广大消费者饮酒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散装酒的消费对象主要是低收入群体,特别是在广大农村有相当的市场。散装酒的质量安全状况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市各级酒类商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散装酒的监管工作,严守法规和标准,加强组织领导,充实执法人员和力量,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厉打击各类制售运储假冒伪劣散装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
 
二、加强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通过对散装酒类市场流通秩序经营行为的规范整治,经营者务必做到: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是合法的经营主体,采购的商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做到质量第一、规范经营、承诺保真、诚信服务。散装酒类商品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领取证照。凡从事散装酒类经营的批发经营企业或个人,必须取得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零售经营户到所属县(区)酒类商品管理局办理酒类零售备案表,做到亮证亮照在固定地点经营;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专业从业固定人员;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二)进货索证。各散装酒类批发、零售经营户应选择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从合法、正规的渠道选择进货。第一次进货必须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查,必须查验索取供货单位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流通随附单、散装酒批发企业质量安全承诺保证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进货发票等有效证照资料原件或复印件;二次以上进货的必须随货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酒类流通随附单》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有效,并加盖经营者印章。切实做到《酒类流通随附单》单随货走,单货相符,保证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三)进货验收。经营户经销散装酒应当建立进货质量验收制度。应对采购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标识、产地、批号、日期、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等进行审核。查验散装酒的包装、标识标签、封口等是否完整、清晰、安全严密、符合国家要求;标签是否按规定标明酒类名称、酒精度、含量、香型、配料表、生产许可证号码、厂名、厂址、厂家电话、生产日期等内容。任何人不得私自加工兑制散装酒,不得出售自制的保健酒和药酒。
 
(四)明码标价。散装酒容器上必须使用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签。如实标明商品名称、价格、规格、酒精度、厂名厂址、厂家电话、经营者名称、联系电话等内容。散装酒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警示标志。
 
(五)建立台帐。经营者经销散装酒时,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账,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台帐信息包括:
 
1.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2.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如散装酒名称、产地、种类、酒精度、批次、数量、价格、执行标准、定货日期、到货期限等。
 
3.索证索票信息:酒类流通随附单、厂家生产许可证、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进货发票;销售去向等内容,以便追根溯源,购销台账必须完整保存三年。 
 
(六)容器管理。
1.散装酒的经营场地要符合食品安全的卫生要求,配备清洗水池、消毒等卫生设施、经营器具(漏斗、提子等)应有专用的搁架,并定期消毒。
 
2.散装酒类经营者须具备相对固定的仓储设施,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安全、防火安全管理和储运的相关要求;散装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
 
3.散装酒批发、零售经营者的盛装容器必须安全严密。散装酒盛装容器封口必须要加装保证安全的锁具、加装防倒灌出酒龙头,防止意外事件发生;散装酒盛装容器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从事散装酒批发、零售业务;有条件的加装室内外全程安全监控设备。经营者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回收瓶等盛器。
 
4.经营者销售散装酒类不得将不同等级、包装、批次的酒类混合销售;禁止私自加工、兑制散装酒和销售不合格产品。 
 
(七)备案管理。散装酒零售经营企业在每次购进散装酒后,三个工作日内凭相关凭证,向本辖区内县(区)酒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进货凭证不全的散装酒一律不得购进和销售;散装酒批发企业要对零售企业做到底数清楚、内容完备、逐一登记、分类汇总、建立档案,提供散装酒零售安全保证书,进行全过程服务和跟踪监控,并承担其散装酒销售、质量、安全等监督责任。
 
(八)禁止行为。散装酒经营者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
 
1.非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散装酒类商品。
 
2.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伪造、冒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及散装酒类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变质等的散装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散装酒类商品;无厂名、厂址或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散装酒类商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假冒伪劣酒类商品。
 
3.从未取得生产、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散装酒类商品;流动销售散装酒;为他人代销代储待运不合格或者货源不明的散装酒类商品。
 
4.转让、买卖、出借、冒用、伪造散装酒类商品检验报告、酒类流通随附单或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5.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
 
凡违反以上要求规定的企业和单位,全市各级酒类商品管理局严格依照《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兰州市酒类商品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责任。
 
市酒类商品管理局负责对全市散装酒类市场进行统一协调、督查考核和部署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按照属地化监管职责,各县(区)酒类商品管理局对所属辖区散装酒市场监管负有主要责任,应积极主动开展本区域内散装酒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既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加强和其它部门的协调配合和联合执法。要积极鼓励引导消费者通过微信公众平台、举报电话等多种方式进行举报投诉,对受理的举报投诉要及时查处。
 
    各县(区)酒类商品管理局对散装酒监管情况实行周报制度,每周五前及时向市酒类商品管理局报送。
 
      联 系 人:杨  峰
 
      联系电话:8734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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