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铁拳”行动暨商标侵权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深入推进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着力打击食品安全、商标侵权、无证无照经营等多个领域的违法行为。现将近期查办的部分商标侵权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西固区新*惠丰百货超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9月13日,根据兰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移送线索,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固区新*惠丰百货超市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开展调查。经查,2024年8月,西固区新*惠丰百货超市购进杨*波上门低价推销的 “贵州茅台”12瓶、“五粮液”20瓶、“五粮春”28瓶、“剑南春”11瓶予以销售。经厂家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至立案调查时,当事人已销售“五粮液”2瓶,销售金额0.076万元,未销售的69瓶白酒价值6.0262万元,违法经营额合计6.1022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69瓶侵权白酒,罚款6.102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任*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2月12日,根据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任*盈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行为开展调查。经查,杨*波(已判刑)通过电话渠道非法购进印有“五粮液”“剑南春”“茅台”等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伙同任*盈在租赁窝点内,使用“尖庄”“绵竹大曲”等低价白酒灌装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高档白酒对外销售,销售金额达2.02万元,查扣侵权白酒372瓶(货值金额9.5万余元),查获的涉案侵权白酒,依法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杨*波向公安机关上交违法所得0.7756万元,依法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任*盈作为从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考虑当事人在违法行为中起辅助作用、有立功表现且家庭困难等情节,作出罚款5万元的从轻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案例不仅揭示了部分企业为谋取利益铤而走险的违法行为,同时,也反映了西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打击违法行为方面的坚定决心。(供稿人:张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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