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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酒类信息网 >> 办事指南 >>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 兰州市酒类商品管理局办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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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酒类商品管理局办证须知

时间:2018-05-18     【转载】

兰州市酒类商品管理局就本市酒类批发许可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
(三)《兰州市酒类商品管理办法》;
二、许可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标准:
(一)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及与经营业务相匹配的资金;
(二)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与安全的经营(仓储)场所,仓储场所应与所经营酒类商品相匹配,要求为:符合食品流通的卫生要求,具有符合酒类商品特性的、相对独立的、确保质量与安全的场所,周围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污染源;
(三)具有符合所经营酒类商品的特性,且能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与安全的管理制度;
(四)具有熟悉酒类商品业务知识的从业人员;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 酒类批发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2、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合法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 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及法定代表人一寸红底彩色照片3张;
5、 代为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一)申请人愿意作出符合上述许可条件承诺的,并提交签字、盖章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材料后,本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正本、副本)。
(二)申请人未按承诺期限提交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三)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本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将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按法定程序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六 、追溯管理
本机关将对经营者使用、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情况进行检查,对经营者应用“兰州市酒类流通监管平台”上传酒类商品流通信息情况进行监管,以确保酒类原产地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
七、信用管理
本机关将对经营者实行酒类经营全过程信用监督管理,在审查和后续监管中发现如有承诺不实或存在不诚信、不规范经营行为,将记入企业的信用档案,根据失信程度不同,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将失信记录在省市新闻媒体或“兰州市酒类流通监管平台”依法公开。
八、行政管理要求
(一)不从无酒类生产和批发许可证的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也不向无酒类批发和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批发酒类商品;
(二)建立较稳定的进货渠道和销售网络,确保酒类商品的质量与安全;
(三)采购(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向供(售)货方索取(出具)主体资格证明和质检部门对酒类商品检测合格的《检验报告》索取提供酒类生产、批发许可证及《酒类流通随附单》,并保存销售单据、凭证备查;
(四)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并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
(五)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六)按核准的许可事项开展经营活动,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展示《甘肃省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
(七)根据要求填报酒类商品经营的有关报表,并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性;
(八)定期对酒类商品进行检查,查验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问题商品,主动退市,并做好记录;
(九)委托他人提供储存、保管、运输酒类商品服务的,应对被委托人的相关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保酒类商品安全性;
(十)以电子商务、会务会展等方式批发酒类商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九、其他
(一)本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机关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
(二)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可及时与本窗口联系。
(三)每年的一月一号至三月三十一号为《甘肃省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的年检时间。
联系地址: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联系电话:4818027    
投诉举报热线电话:8734668    8734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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