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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时间:2016-09-14 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SB/T10392-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5月17日发布 2005年7月1日实施) 前言 为规范酒类商品市场流通秩序,指导酒类批发经营者改进经营管理,保证酒类商品零售交易过程中的规范性和经营产品质量的可靠性,保证商品零售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北鹰、曲英、王延才、刘普合、孔令羽、魏晓英、王耀荣。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酒类零售经营者从事酒类商品零售交易活动应具备的经营技术条件与应实行的经营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应于酒类商品的零售经营者。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章(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 GB2758发酵酒卫生标准 GB10343食用酒精 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17110商店购物环境与营销设施的要求 GB/T17204饮料酒分类(GB/T17204-1998,epv OIV:1996)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酒类商品零售 alcohol commodities retail 以直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酒类商品的交易活动方式。 4 经营条件 4.1经营资质 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4.1.2应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酒类零售许可等其他证明。 4.2经营场地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具备固定的、与经营规模或经营技术条件相适应的经营场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经营场地符合食品卫生管理、消防和建筑设计防火要求。 4.2.1选址 应符合酒类商品特性要求。 4.2.2销售场所 4.2.2.1应设于建筑物内,具备完整的、符合商品零售所必需的照明、空气调节、空间通透的条件。 4.2.2.2应明亮、整洁,具有商品展示、交易功能,主通道和货架间具备GB/T17110规定的要求。 4.2.2.3与仓储设施分开 4.2.3仓储设施 4.2.3.1应有相对固定的仓储设施。 4.2.3.2应远离高污染和高辐射地区,远离热源或采取必要措施使其不受热源的影响。 4.2.3.3应设于建筑物内,地面平整,干燥通风,能够满足所经营酒类商品的温度等要求。 4.3经营设备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具备满足商品陈列、资金结算要求的设备系统,并保持设备功正常。 4.3.1商品陈列设备 应有独立、稳固的商品陈列货架,有良好的照明条件,能全面、安全地展示商品。 4.3.2资金结算设备 应具备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资金结算设备。 4.4专业人员 应拥有具备酒类知识,熟悉国家有关规定和有关标准的人员。 5经营管理要求 5.1采购管理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供应商具备合法的经营主体资质条件,采购的商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要求,采购过程信息记录完整、真实。 5.1.1供应商的选择 5.1.1.1酒类零售经营者应保证所选择的酒类商品供应商具备合法的主体资质条件,认真审核其有效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批发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证明等,对进口酒类商品还要审核其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5.1.1.2酒类零售经营者对在政府指定的企业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中被列入信用黑名章的企业不应作为供应商。 5.1.2采购商品的质量控制 酒类零售经营者应执行GB10344相关条文 ,对采购的酒类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标识、产地、出厂检验证明等进行审核,执行GB10344、GB2757、GB2758、GB10343、GB/T17204等相关条文,应有对酒类商品的质量进行初步鉴别的控制流程。 5.1.3采购过程信息记录的管理 5.1.3.1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建立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帐,保证采购过程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并完整保存三年。 5.1.3.2采购过程信息管理台帐应记录下述信息: ——供应商基本信息(如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目前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许可证代码、联系电话等); ——采购商品基本信息(如名称、产地、种类、数量、批次、标准、价格、定货日期、到货期限等); ——商品质量信息(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检查鉴定等); ——“索证索要”状况信息; ——采购商品入库信息。 5.2销售管理 5.2.1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的商品,不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并有明确的流程控制加以保证。 5.2.2酒类零售经营者不应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5.2.3酒类零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小票或发票。 5.2.4所售酒类商品应明码标价。 5.2.5酒类商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等混放。 5.3人员管理 5.3.1直接接触酒类商品的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 5.3.2配备经过专业培训,并按国家或行业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 5.5广告管理 酒类商品的宣传广告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上一篇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下一篇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