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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酒类信息网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 甘肃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实施办法(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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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实施办法(试 行)

时间:2016-09-14     【原创】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全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食品酒类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酒类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和批发许可制度。
 
第五条  省酒类商品管理局负责全省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批发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酒类商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和批发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批零兼营、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批发(含批零兼营)经营者向市、州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办理《甘肃省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以下称《许可证》)。零售经营者(含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向县、区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七条  《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酒类经营者向所在地县、区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区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对酒类经营者提交的申请书和材料初审后,报市、州酒类商品管理机构。
 
(三)市、州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收到县、区的初审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报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予以答复。
 
第八条  《许可证》申领条件:
 
(一)酒类经营者应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三)有卫生许可证;
 
(四)有熟悉酒类专业知识的营销人员。
 
第九条  《许可证》申领应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甘肃省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申请书(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六)仓储设施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七)卫生许可证;
 
(八)企业章程和管理制度;
 
(九)企业法人代表l寸免冠照片1张;
 
(十)登记费100元。
 
第十条  酒类经曾者(零售)备案登记程序:
 
(一)《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称《登记表》)。《登记表》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酒类商品管理机构领取。
 
(二)酒类经营者应完整、准确、真实地填写《登记表》;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所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
 
(三)县、区洒类商品管理机构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完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  酒类经营者(零售)备案登记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营业执照;
 
(三)有卫生许可证。
 
第十二条  酒类经营者(零售)备案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登记表》一式两份;
 
(二)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由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签字盖章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酒类经营者登记信息和许可材料(提供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的酒类经营者在工商注册登记后,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建立许可、备案登记档案。
 
每双月5日前,县、区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向市、州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报送备案登记信息,每双月10日前,市、州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向省酒类商品管理局报送批发许可和零售备案登记信息,并可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许可证》、《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更变之日起30日内)向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在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书面变更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许可证》、《登记表》白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应定期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第十七条  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在办理批发许可、备案登记或变更批发许可、备案登记时,可收取经物价部门核定的登记费或工本费,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八条  《许可证》由省酒类商品管理局统一印制;《登记表》使用商务部制定的统一格式和编码。
 
第十九条  《许可证》领证程序:
 
(一)市、州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开具申领介绍信到省酒类商品管理局领取。
 
(二)省酒类商品管理局领导签字后工作人员按省物价局规定收费并开具省财政统一收费票据;
 
(三)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工作人员依据收费票据发放《许可证》正、副本,核对数量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许可证》、《登记表》。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视同酒类流通(批发、批零兼营)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酒类经营者,按照《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和《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许可证》、《登记表》编码:
 
(一)《许可证》的编码由省酒类商品管理局统一编制。
 
(二)《登记表》的编码由12位阿拉伯数字构成。
 
l、具体编排结构如下:
 
2、省别号:62;省级备案登记的企业号为:
 
620000××××××。
 
3、经营类型号:1—批发(含批零兼营);2—零售;3—餐饮行业;4—酒吧等娱乐业;5—其他。
 
(三)市、州号码分别如下:
 
兰州市:620100    嘉峪关市:620200
 
酒泉市:620300    张掖市:620400
 
金昌市:620500    武威市:620600
 
白银市:620700    临夏州:620800
 
甘南州:620900    定西市:621000
 
天水市:621100    陇南市:621200
 
平凉市:621300    庆阳市:621400
 
(四)县、区编码由市、州酒类商品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编定后上报省酒类商品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酒类商品管理机构应本着公开、公正、透明、服务的原则,将办理程序、登记要求、告知内容、办理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酒类商品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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